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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庆洪: 建议研究制定自动驾驶测试、推广试点方案


发布日期:2018-03-0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阅读次数:1758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扩大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庆洪在接受包括21世纪经济报道在内的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诸多支持和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措施,表明国务院对新能源汽车发展高度重视和支持,广汽将继续朝着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和共享化积极发展创新。

  曾庆洪介绍,广汽已经启动投资450亿元的智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园,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整车产能为40万辆/年,今年有望建成20万辆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产能。

  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曾庆洪用“鲶鱼效应”来评价以蔚来、威马、小鹏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造车新势力,认为这些新鲜的力量能够促使传统的广汽、北汽、上汽等公司尽快转型升级。

  在今年两会上,曾庆洪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8份人大代表建议,其中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的有三份,分别是《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建议》、《关于加快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推进合法道路测试的建议》和《关于促进城市住宅小区停车资源供给和利用的建议》。

  建议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法

  中国已是全球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销第一大国。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7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达到79.4万辆和77.7万辆,连续三年位居世界首位,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在快速发展。

  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建议》,曾庆洪认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存在动力电池瓶颈亟待突破、安全性问题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电池规格种类偏多以及标准化建设力度不够、政策法规有待梳理统一四大问题。

  针对第四个问题,曾庆洪建议应完善法规政策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首先,建议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法或产业促进条例。目前,相关部委制定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法规群,已涵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准入管理、产品开发、零部件产业、营销网络、投资管理等相关领域,但法律位阶较低、制定机关不尽相同,比较分散。

  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条例,以此统领不同部门的相关政策规章,引导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其次,完善双积分政策,实现“奖优罚劣”。工信部等五部委于2017年公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规定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

  对此,曾庆洪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建立积分交易平台,明确积分交易规则,从而激活积分交易市场机制,使那些产品过硬、节能消耗水平高的汽车企业能通过出售多余积分获得额外收益(实质是高能耗汽车企业支付的“补贴”),以补偿优强企业的研发成本,巩固优强新能源车型的价格优势。

  此外,曾庆洪提出,要结合实践经验修正完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将积分单独核算的规则,修改为单独核算与统一集团内核算并行,在单个汽车企业与汽车集团公司之间保持政策中性。

  加快制定智能驾驶测试专项法规

  在关注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之外,曾庆洪还关注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和推广遇到的法律问题。

  所谓自动驾驶汽车,也称无人驾驶汽车,是通过车载传感系统感知道路环境,自动规划行车路线并控制车辆到达预定目标的智能汽车,它集成了自动控制、体系结构、人工智能、视觉计算等众多技术创新,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曾庆洪3月7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广汽正在积极研发生产自动驾驶汽车,目前主要努力实现L2(部分自动化)到L3(有条件的自动化)的突破。

  在《关于加快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推进合法道路测试的建议》中,曾庆洪认为,我国对汽车道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系基于传统汽车的技术背景制定,一些规定无法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需要。

  具体来说,现行汽车道路管理法规的部分条款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需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专门规定法律位阶较低,立法进展相对较慢。

  曾庆洪提出,国家应通过授权试点,为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创设法制空间。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需要,但自动驾驶汽车毕竟是新生待验证事物,为法律权威和稳定性计,不宜任意修改。

  为此,曾庆洪建议,国务院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推广的试点方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在试点范围和期间内暂时停止适用与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有冲突的若干条款,确保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测试时“合法上路”。

  曾庆洪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管理暂行条例,对包括道路测试、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消费者权益、购买保险等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创设良好的法制空间。

  在曾庆洪看来,采取立法机关决定调整法律适用范围和制定暂行条例的方式,既可以为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使新技术、新业态等创新创造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和市场推广,也有利于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权威,并可以为日后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和社会共识。

  此外,曾庆洪还建议,为支持我国相关产业抢占国际竞争高地,必须加快制定智能驾驶测试的专项法规,提供更多政策及法律支持。加大调研力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管理法规。

  针对智能驾驶测试法律专项法规,曾庆洪呼吁,尽快建立道路测试许可认证标准,对经检验符合自动驾驶汽车特定技术标准的产品,准予其在一定条件下利用公共道路开展测试。赋予测试车辆一定的豁免权,如对通过技术认证、取得上路测试许可的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实施的放开双手操作等测试行为免于追究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