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中文简称为粤汽协(广东省内可简称为省汽协)。英文译名为 GUANGDONG AUTOMOBIL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GA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汽车行业(含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以及相关产业,以下统称为汽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计研发机构、流通领域企业、有关社会团体等为维护共同的合法权益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致力促进汽车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沟通政府和企业、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积极为会员、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桥 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为建设富裕、公平、活力、安康 的和谐广东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具有提出政策建议,协助政府组织协调行业管理、提供行业服务、反映行业诉求、推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市场开拓、做好行业协调、沟通信息联络、开展咨询服务、行业交流、技能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
(一)提供服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以做好政策服务、协调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维权服务、行政服务等各种服务为要务,切实代表行业,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1.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协会刊物和网站运营,建立行业信息网络、资料数据库、行业专家库,传递政策法规、行业管理信息,收集发布市场行情、商情商务、质量动态、项目动向、行业统计等资料信息。
2.开拓人力资源。对汽车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职业和岗位培训。
3.组织市场开拓。加强行业内相关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配合企业寻找商机,为其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出谋献策,为产、学、研成果转化、产业转移、配套协作、促进经销等牵线搭桥。
4.发展国内外同行友好关系。组织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 学术交流,组织开展行业研讨、考察、互访、贸易合作、技术引进和展览展销等活动,为企业吸纳人才和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5.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推广本行业技术进步成果、先进适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
6.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技术创新,树立企业自主品牌,提升行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7.开展咨询服务。开展区域发展战略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推动行业和企业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接受行业有关事项的论证咨询;承编区域、企业、产品等调整实施方案,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优化;指导、帮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推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为会员单位资产重组、项目编制申报等提供相关建议和咨询服务。
8.做好协调服务。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和矛盾纠纷。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诉求
9.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对本行业发展、运行的意见和要求。
10.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 措施的申请,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并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相关应诉活动。
11.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12.推进汽车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涉及行业重大利益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规范行为
13.为加快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增进业内交流与合作,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健康和谐的市场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和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
14.促进会员单位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公平竞争。
15.推动行业产品认证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16.宣传、贯彻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组织会员单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
(四)接受政府授权委托
17.组织行业调查,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项目、开发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 究的前期论证。
18.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全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运行指标和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19.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和企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国家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协调。
20.协助企业搞好质量管理、监督和服务;协助企业加强商标和品牌建设,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
21.经有关部门授权,组织产品、技术和科研成果鉴定;组织行业管理的有关评审;参与各类资质审查;开展科技项目评估和质量行检、行评;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参与车辆生产准入审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2.参与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市场的整顿和建设。经有关部门授权,以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为各级政府做好采购招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事项的评议服务。
23.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24.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适当发展社团经济,参与合办必要的经济实体,用以支持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六)上述业务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团体会员,但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重要影 响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可聘任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非法人资格,但在本省工商登记成立;
(四)持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填报入会登记申请表,并附上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同意,向理事会报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可以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可以向本会要求办理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可以委托本会办理有关事项;
(八)可以要求获得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会员类别 |
年度会费标准 |
说明 |
会长单位 |
500000 |
|
副会长单位 |
25000 |
|
常务理事、理事、大型会员单位 |
2800 |
年营业收入≥40000 万元属大型会员单位 |
会员单位、监事单位 |
1000 |
含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提出书面适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秘书处定期将会员退会情况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协会有权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会员退会或除名,其在协会的权利、义务及担任的一切职务一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需要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报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处分、除名;
(八)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决定报酬;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 四、五、六、七、九、十项职权外,并行使如下职权:
(一)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其设立规则、程序如下: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报会长批示;
(三)经会长批复同意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向会员大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经选举后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任何刑事处罚;
(六)热心汽车行业协会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可连选连任;聘任制秘书长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五)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提名建议,交会员大会选举;
(五)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或解聘;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对违法行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 2/3 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告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七)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3.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5.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和赞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赞助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赞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赞助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建立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职责。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党组织是党在秘书处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本会每年按照当年会费收入1%的标准向党组织划拨党建经费,用于党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日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