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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专用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2-05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435

                    

粤汽协[2009] 10

 

关于征求《专用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专用汽车和挂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于2009119在网上发出“关于公开征求《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为在本省汽车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企业在2009211前将对《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发送到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由协会收集整理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及省经贸委主管部门。

 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联系人:黄国坚、钟秀媚,电话:020-83817135  、电子邮箱:guojian_huang@126.com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负责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准入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对专用汽车和挂车(不包括用于军事目的的或场内使用的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的生产和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用汽车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取得专用汽车生产资格。专用汽车产品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取得准入许可的专用汽车企业和产品由国家主管部门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方式发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企业和产品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用汽车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不得转让。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专用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有生产专用汽车产品所必需的关键设备和工艺条件;

        (三)具备专用汽车产品专用装置(或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设计开发能力和专用性能的实验验证能力;

        (四)具备相应专用汽车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所生产的专用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六)具备相应专用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具体要求见附件二《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准入条件》中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按照附件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准入审查时,《准入条件》中相关项目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汽车企业,申报新增专用汽车产品品种时,已审查过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  新建专用汽车企业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取得项目核准和备案;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企业新增专用汽车产品品种的,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国家主管部门对专用汽车企业准入按照产品品种实施分类管理。专用汽车企业应当按照获得的准入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汽车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准入许可。

专用汽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专用汽车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申请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和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企业具备的专用汽车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说明

(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性说明,包括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清单(专用汽车产品应当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新建企业申请准入时,第(七)项材料可暂不要求,但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所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产品技术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专用汽车产品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企业的产品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情况简述”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其中,申报新能源专用汽车的,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车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专用汽车产品。

第十三条  国家主管部门收到准入申请后,若准入申请符合第八条规定、企业准入申请资料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或产品准入申请资料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若准入申请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或者企业准入申请资料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或产品准入申请资料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则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因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国家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评审、公示所需时间除外)完成准入审查、做出准入决定。准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或)现场审查。

国家主管部门也可委托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准入审查。

第十五条  资料审查是对企业提交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现场审查是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对申请企业现有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是从事该类产品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能力建设、生产工艺、产品开发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

审查新建企业时,当涉及产品投产后才能进行现场审查的项目,可暂不进行审查,但应当在企业正式生产后的监督检查中补充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六条  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准入审查、拟准予准入许可的专用汽车企业,在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经审核,准予准入许可的专用汽车企业及产品,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发布,并在国家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不准予准入许可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将原因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汽车企业,在生产专用汽车产品一年后,方可提出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准入申请。

专用汽车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八条  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汽车企业,当生产能力条件、或组织经营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