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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党支部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24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546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和结合协会党支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按《党章》的规定和省社会组织党工委的要求,坚持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充分发挥协会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党员增强共产主义信念,保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建立党支部负责制,按照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学习内容并结合党和国家的形势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同时认真执行党的组织生活记录制度,每次党组织生活及组织活动均应做好记录和出勤登记,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四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党组织生活,并做好学习考勤记录,学理论、学党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任何党员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党的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达到提高觉悟,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民主生活会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    加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措施,每个党员必须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民主评议,自觉接受教育和群众监督。同时不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征求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党员开展评议,党员评议活动每年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

第七条、    发展党员

(一)             党支部要认真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认真培养、教育,指定正式党员做他们的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支部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培训。经一年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决定是否列入发展对象。

(二) 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定期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三) 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慎重发展,同时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八条、    党费收缴

(一)               党员必须按月缴纳党费,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               党费的缴纳标准: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月工资收入的0.5% 缴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月工资收入的1%缴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月工资收入的1.5%缴纳;10000元以上的按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三)               本协会退休党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其组织关系可转至其户籍所属街道党组织,也可保留在协会,其党费的缴纳标准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缴纳,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

(四)               党费由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到“三公开”:一是公开写入党费证;二是公开记入台帐;三是公开收缴情况。党支部按照上级党工委的要求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上缴一次党费。

(五)               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党费上缴时间,不准私自借支、挪用、贪污党费,违纪者按党的有关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员要做到“四个三”

(一)中共党员要做到三个一: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中共党员要做到三正确: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引导和帮助群众勤劳致富、遵纪守法,正确完成本职工作。

(三)中共党员要做到三保持:保持廉洁自律,保持勤俭节约,保持艰苦奋斗。

(四)中共党员要做到三不准:不准违法乱已,不准涉足黄、赌、毒,不准以公家名义谋私利。

第十条、          党员管理

(一)本协会所有党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党员因外出学习、进修,在半年以上的,协会开具党员组织关系证明信,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生活,临时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组织请假。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定期开展组织生活。

(三)党员因长期患病不能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的,党组织可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的内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根据退休党员的特点,保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支部会,并吸收退休党员参加,会议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举行。

(五)党员不得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

(六)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未经党委批准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通过党支部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即可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七)凡属协会党支部的党员,如无转出单位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关系介绍信”,可暂时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但要督促本人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20113月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