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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10-10-20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191

中国商用汽车网北京1018 据工信部消息,工信部关于《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意见开始征集。为规范商用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用车、低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01031

 

内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客车)、第2.1.2.2(半挂牵引车)、第2.1.2.3(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客车)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许可。

 

第二章 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分类管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

 

第五条 新建商用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拟跨产品类别生产商用车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第六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许可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附件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第七条 商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八条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见附件4)一式2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关于商用车生产企业具备商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