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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汽车行业规范公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06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476

                           

                                  粤汽协[2009]56

 

 关于征求《广东省汽车行业规范公约》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09]126号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发挥和体现协会在行业中的职能与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实行行业自律,防止同业的恶性竞争,协调和维护市场各行业主体的合法利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在2008已组织行业专家开展了《广东省汽车行业规范公约》(下面简称《公约》)调研、编制等工作,现已完成《公约》征求意见稿。

为使《公约》更加规范、完善,我会拟通过行业内及各对口主管部门多次征求意见,将对《公约》反复调整、修改后定稿。现特将《公约》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在本省汽车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请各相关企业单位在20091130日前将对《公约》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请在稿件上标注: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发送到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联系人:黄国坚、钟秀媚,电话:020-83817135  、电子邮箱:gdaia004@vip.163.com

附件:广东省汽车行业规范公约(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省汽车行业规范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繁荣广东省汽车产业,维护企业、行业和国家利益,创造和维护公平的汽车产品生产和市场环境,保障汽车生产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广东省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第三条  凡是在广东省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包括国内、港、澳、台各企业在粤的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在粤的分支机构)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受本公约的约束,其正当权益得到维护。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执行本公约,顾全大局,维护全行业利益。
  第五条  依照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政策法规,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及生产流程的节能减排环保水平。
  第六条  加强企业现代化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科学合理地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诚信经营,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和增强广东省汽车行业在国内、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保护知识产权,注重社会责任。
第三章  行业自律规约 
   第八条  企业在经营中,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汽车、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制度,以及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等产品的一系列强制标准,合法经营,促进产业技术进步,自觉维护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产品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九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企业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建立行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倡企业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努力提高我省汽车行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是全省汽车行业统计工作归口单位,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各生产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统计法》规定,准时、准确完成行业统计报表(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及产品出口年、月报表等)报送工作,协会定期在行业内通过《广东汽车行业信息》刊物等途径发布我省汽车行业统计信息,上报国家行业统计归口部门,并为我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分析、决策提供行业统计信息依据。在为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为能按要求完成行业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企业,在申报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工作需要时,出具省一级行业推荐等证明文件。

   第十条 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均应依据《商标法》注册本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汽车、摩托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品牌销售的规定,建立营销网络,实行品牌销售及服务。

第十一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把生产一致性管理贯穿到车辆的设计开发、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要做到五个一致,并完善生产一致性的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杜绝贴牌产品,杜绝在非《公告》公布的生产场地拼装产品;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时,要遵照《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迁址时,要按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等有关异动事项。

第十三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合格证制作、配发工作,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上传的合格证信息应与实际配发的合格证信息一致;完善合格证管理档案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数据库,保证车辆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可以查询相关信息,并建立合格证核对后续快速处理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
、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企业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4、采购招投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围标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5、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诸如“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汽车产品公告公布的车型、参数、配置、产地的产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应自觉依照国家《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汽车、摩托车产品及零部件的出口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转变产品出口增长方式,避免行业内产品同质化的恶性竞争,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对外贸易交流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并依照规定设置使用相关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定期进行用户回访:
    1
、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企业标准以及产品说明书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2、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价格,不得随意变更(缩短)免费服务的期限。

 3、对于已销售产品发现质量隐患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实行“召回”处置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商务营销和高层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曾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一般不予聘用;
  2、聘用曾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及企业管理秘密。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本企业员工按照公约从事各项经营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四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民主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做好企业行业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平等、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对本公约的宣传、维护监督和协调管理,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相关信息;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各项行政法规和制度的宣传、贯切。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为使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由行业内各有关企业推荐的专家组成行业规范监督检查小组。必要时对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行业规范监督检查小组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行业处理意见,并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于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行业内各企业单位和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企业单位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给予帮助和指导。在本省范围因行业内其他企业单位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企业单位可以向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申诉,请求协调、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实施,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在本省行业内将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在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会员中成立行业信用联盟,以共同签订本公约为基础,授予“广东省汽车行业规范公约企业” 牌匾,以促进行业内开展诚信宣传和教育,开展创建“守信用诚信经营示范企业”活动。公约成员单位在签订本公约满一年后,按照评价程序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授予“广东省汽车行业守信用诚信经营示范企业” 牌匾,以促进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定期(23年)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业信用联盟成员等企业单位授予广东省汽车行业“诚信经营模范企业”牌匾,并给予公布表彰、大力宣传,为信誉良好的守信用诚信经营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守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单位,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
、阻止违约行为,并消除其影响;
    2
、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予以制止,并在本省行业内通报;
    3
、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行业信用联盟的成员以“摘牌”并公布处理;

4、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企业,经行业自律规范监督、协调无效的,由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试行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