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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安全隐患排查扩展至新能源乘用车和载货汽车


发布日期:2018-09-26   来源:盖世汽车   阅读次数:2034

今年国内汽车销量总体增速下滑,但新能源汽车市场却逆势上扬。据中汽协数据,今年1-8月,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分别完成60.7万辆和60.1万辆,同比去年分别增长75.4%和88%。不过在火爆销量的背后,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频发亦引发了行业对其安全问题的普遍关注,相关部门也开始出台监管政策。

继9月4日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客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之后,工信部于9月25日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将重点对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产品的IP防护失效、车辆泡水、车辆碰撞、线束连接松动、频繁充放电、长期搁置以及工作行驶环境恶劣的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新能源汽车安全排查
新能源汽车安全排查
新能源汽车安全排查
 

根据文件内容,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设定自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自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10-20万公里的自查比例不低于20%,行驶20-30万公里的不低于30%,30万公里以上和装用使用中出现故障较多动力电池(如沃特玛电池)的应全检。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通知用户在何种条件下回店检查维护,并将通知内容、回店检修项目等报工信部装备中心备案。今年前几个月已经做过排查,重复车辆,可不用重复再查。 

通知指出,各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如实汇报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填写《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排查统计表》,于2018年11月15日前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如发现在排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行为的,将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 

此外,车辆安全预警及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机制将正式启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不定期抽查企业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监控平台预警体系运行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相关监控平台建设和运行监控工作,能够对产品异常状态进行监控和预警,并能即时上报地方和国家平台。 

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发生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主动上报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并及时展开事故调查,调查结果留存备查;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联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与企业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处理。对发生的起火、燃烧事故,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事故调查情况报送到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作为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行业管理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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