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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反垄断步入深水区


发布日期:2016-04-14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549

来源:北京商报作者:蓝朝晖 王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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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日系多家零部件公司遭受反垄断处罚之后,韩系企业韩泰轮胎也因与经销商达成垄断协议在劫难逃。昨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了韩泰轮胎遭到上海市物价局重罚的决定。

业内人士表示,汽车行业反垄断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随着近期《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反垄断将在未来成为常态。

韩泰轮胎吃217万元罚单

针对韩泰轮胎的查处情况,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表示,反垄断执法是加强市场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常态性工作。经查,2012-2013年,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泰轮胎”)在销售卡车、客车轮胎及乘用车轮胎过程中,与相关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韩泰轮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217.52万元。

实际上,在汽车行业因价格垄断被重罚的企业不在少数。早在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对日本住友等8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 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汽车行业的最大 罚单。此外,奔驰、奥迪、克莱斯勒等豪华车企也因涉嫌垄断行为遭受处罚。

指南意见明确垄断行为

针对韩泰轮胎的处罚结果,上海市物价局表示,2012-2013年,韩泰轮胎在销售卡客车轮胎及乘用车轮胎过程中,与上海地区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 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特约经销合同书》及《市场稳定化管理合同》,以终止合同或扣除市场规范保证金作为违反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处罚措施。在实际经营中,为 确保经销商执行合同规定的最低转售价格,韩泰轮胎向部分经销商收取了市场规范保证金,制定了包含最低批发价的指导价格表以及市场规范公函,要求经销商不得 低于指导价格销售产品。

这样的手段在业内被称为“纵向价格垄断”,而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禁止限制竞争效果非常明显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并指出,纵向价格限制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维持高价、促进横向与纵向共谋、削弱品牌间竞争和品牌内竞争、排斥竞争者等方面。

一位业内专家认为,纵向协议伤害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她举例说明:“比如我是韩泰轮胎的生产商,一个韩泰轮胎的出厂价比如是1000块钱,我现在给 销售商规定了销售一个韩泰轮胎最低价格是2000块,也就是说销售商每个轮胎可以赚1000块钱,利润幅度是非常大的。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限制,那么销售 商之间因为竞争,消费者可能得到一个价格比较便宜的产品,现在因为实行了这样的协议,对消费者显然是不利的。”

纵向限价成反垄断重点

业内人士表示,中国汽车反垄断正在进入深水区,未来的趋势是常态化,并与国际接轨。在反垄断案件中大部分汽车经销商都处于被动状态,在《指南》出台 后,汽车企业应重新审视自身市场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经销商的高压政策也将在未来得到改善,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现象将得 到缓解。

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认为,纵向垄断特征明显,汽车供应商全面控制了经销网络,而汽车供应商和4S店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具备了纵向垄断行为的特征。

据悉,目前汽车生产厂家对经销商的多种限制行为,正是由于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汽车生产企业对经销商的管制力度。《指 南》的出台可以更好地平衡厂商关系,令经销商能更自由地开展营销工作。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认为,从目前来看,厂商对经销商整车或零配 件限价是行业内的普遍问题,对于反垄断来说,保证规则的公平性是重点。如何公平执法,对于行业内所有企业一视同仁,是未来《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