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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热点问题 直面《汽车业反垄断指南》


发布日期:2016-01-14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533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作者:涂好运

1月7日,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这是继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 局”)去年8月和10月后第三次召集汽车业各方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参会代表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的官员,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 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的代表,有来自一汽-大众奥迪、奔驰、宝马中国、捷豹路虎、吉利、上海大众、沃尔沃中国、丰田汽车等20家整车企业的负责人,有来自 马勒、博世、万向等5家配件企业的负责人,还有来自国机、利星行、广汇、庞大等6家经销商的代表。这充分了反垄断局公开透明、开门起草文件,广泛听取各方 意见的理念。

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在会上指出,《汽车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预防汽车业 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在增进执法的透明度,确保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的同时,降低行政执法成 本,降低汽车业经营者成本。

据张汉东介绍,《指南》起草工作历经四个步骤,下一步将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听取意见,推进制定工作。

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也在会上指出,这是发改委反垄断局首次如此全面地与各方参与者共同讨论制定政策,目的在于集思广益,听取大家的意见,令《指南》更加完善。据悉,若不出意外,《指南》将于今年5月上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核。

自2014年起,反垄断局共查处12起汽车业反垄断案件,共罚款20.47亿元。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垄 断行为,哪些情景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个案豁免等一系列问题,亟需更加明确可行的《指南》来给出答案。会上各参会代表均对《指南》草案予以高 度评价。多家企业称,《指南》已基本具备在实践中运行,并在实践中不断验证的功能。此外,参会代表都讨论了哪些热点问题,有得到怎样的回应?

热点一同质配件谁来界定、如何界定?

《指南》草案对同质配件有明确定义,即质量相当配件,是指质量不低于汽车初装零部件的售后配件,但不包括原厂配件。对于同质配件的定义,由谁来制定认证标准,谁负责检测认证成为参会人员的讨论热点。

上海大众代表表示,同质配件虽然定义上显示质量可以与原厂配件相一致,但希望由车企决定同质配件是否符合原厂 配件的质量。吉利汽车代表表示,同质配件对促进市场竞争很有利,但到底是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体现还是在《指南》中体现可再斟酌。广汇汽车代表表示, 希望能对同质配件的规定给予进一步说明。

对此,中国汽车维修协会汽车配件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魏同伟表示,同质配件的定义,首次提出是在2014年9月交 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同质配件有统一的编码规则,全程可追溯。去年9月,同质配件出台了国家标准,今年1月 1日起正式施行,现在中国汽车维修协会正在搭建标准化委员会,促进标准体系的建立。而同质配件的检测则由第三方具有国家资质且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来承担 检测工作。

卢延纯指出《指南》不是万能的,有些问题不属于《指南》的范畴,比如同质配件的标准和检测、双标件的质量保障等问题应由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规政策加以规制。

热点二只有新能源车推广期纵向价格限制可豁免?

《指南》草案列举了汽车业经营者基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个案豁免的纵向价格限制的常见情形包括4项:新能源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政府采购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汽车供应商电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

其中,对于新能源车推广期纵向价格限制的豁免内容,上海通用、吉利汽车等多家车企均表示,希望把新车推广纵向 价格限制的豁免期适用全车型而非仅新能源车。对此,卢延纯表示,新能源车推广期纵向价格限制的豁免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方向,是我国一项重大产业政策。针对车 企提出的意见,反垄断局还将进一步研究。

热点三《指南》与《办法》等是否应统一?

近期,《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吉利汽车代表建议, 应在《指南》中说明与《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关系。现代汽车和丰田汽车的代表均表示,《指南》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之间的衔接还需改进,二 者有一些定义还存有出入,比如二者对汽车供应商的定义就不太统一。

卢延纯回应,《指南》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会进一步统一相关概念,不会存在原则性冲突。

热点四《指南》应“模糊”还是“明晰”?

在此次会议上,很多与会代表都提出了《指南》中存在的一些概念模糊应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比如,沃尔沃代表表 示,《指南》中针对的对象到底是汽车还是乘用车,应予以统一。比亚迪代表表示,《指南》中有“在新能源车推广期,短期(如6个月,从汽车供应商就具体车型 发出第一张批售发票之日起算)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对于诱导经销商努力推销……”的表述,其中“短期”对于立法者、执法者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期限 概念最好明确。

对此,卢延纯回应,《指南》是要供企业参考,从而降低企业违法和合规成本。由于其不应违反《反垄断法》,因此 《反垄断法》中比较模糊的内容,《指南》的相关内容也应是模糊的。垄断行为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同一件事发生在不同的企业可能导致的结果也会不同。判断是否 为垄断行为要看对市场和消费者带来好处还是坏处,要进行个案研究。而如果一旦给出确定的描述,则容易挂一漏万。反垄断局不对企业行为进行事前审查,但不排 除对有关问题进行事前讨论。

热点五车企与经销商强订销售合同构成垄断?

汽车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的矛盾由来已久,以前厂家全面掌控市场,并拥有绝对话语权,但在《指南》草案中,经销商的自主权获得了有效保护。

针对《指南》不能强制规定经销商售前售后目标的内容,一汽-大众奥迪代表提出,如果车企和经销商就此达成一致 签署合同是否算强制行为?而福特汽车代表也表示,给经销商制定销售目标可能也有实际上促进竞争的效果,提高服务质量,而如果没有考核压力,经销商的售前售 后服务质量不一定会有所提升。正通集团代表则表示,汽车业纵向垄断中强制搭售和不合理的销售目标的相关内容实操性比较差,如何界定强制和不合理?激励和强 制在实操中很容易模糊概念,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对此,卢延纯表示,合同应当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在实务中存在单方制定销售目标,强制对方接受协议的情况,排斥竞品进入销售渠道。在此情形下尽管订立了合同,依然构成垄断。

热点六二手车限迁是改革深水区?

《指南》草案还涉及了二手车限迁的相关问题,对此不少整车企业和经销商代表给予高度评价。另外,商务部市场体 系建设司处长肖荣臣表示,国务院也很重视二手车限迁问题,现在很多城市都出台了二手车限迁政策,严重影响了二手车的流通,影响汽车市场发展。中国汽车工业 协会后市场委员会秘书长许海东表示,《指南》对二手车限迁、配件等难点问题都有涉及,难能可贵。有律师表示,二手车限迁是改革的深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