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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1-10-12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527

南方都市报

私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报废行驶里程最大值:60万公里

    南都讯 记者朱中齐 记者上周从国家商务部获悉,由该部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报废标准规定,我国将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对于广大车主关注的私家车报废问题,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对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并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注明报废行驶里程参考最大值为60万公里。

    上述征求意见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以及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注明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解释,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