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新闻 | 企业动态 | 市场动态 | 展会信息 | 行业培训 | 新车快讯 | 入会申请 |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动态 > 资讯详情

“国Ⅳ标准”下月1号起全面启动


发布日期:2011-06-22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368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陈志杰

国家环保部官网昨天发布公告,从7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实施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简称“国Ⅳ标准”)。届时,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型将不能销售和注册登记。

公告称,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生产、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环保部要求,汽车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按照环保部此前的调整,重型柴油车将推迟一年实施国Ⅳ标准,轻型柴油车推迟两年实施国Ⅳ标准。此前,北京、上海和广州分别为举办2008年奥运会、2009年世博会和2010年亚运会,提前实施了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

在广东,自2010年6月1日起,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实施国Ⅳ标准的控制要求;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珠三角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也实施国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