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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9月1日起汽车不达国Ⅳ标准将禁卖


发布日期:2010-07-29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761

9月1日起,在珠三角范围内,机动车需达到国Ⅳ标准方能上牌,这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环保厅获悉的消息。

昨日,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联合发布消息,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将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今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今年9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国Ⅳ要求的车辆。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上牌登记。

此外,自新要求开始实施时起,不符合国Ⅳ标准的外地车也不能转入珠三角地区。

达到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