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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修改 将升格为法规或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751
在6月23日举行的“鼓励轿车走进家庭”政策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有关专家透露,《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在进行修改,未来将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认为,该规定本身就具有缺陷,缺乏有效监管,违规成本太低,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这造成汽车企业主动召回积极性不够,被动召回程序又十分繁琐。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称,除了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法等,但都是原则性的,难以真正保护消费者。由于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惩罚的上限是3万元,要加大惩罚力度则必须升格。此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汽车三包规定,细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加大不按规定召回问题车车企惩罚力度的建议,部分业内人士称,如果真这么做,企业的成本将大幅上升,很多企业都承受不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慎重。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开发部主任徐长明还建议,自主品牌应当进一步提升质量,不仅要生产“买得起的车”,还要生产“买得起的好车”。据了解,中国车市增长的重心正转移至以地市级城市为主的三线城市,这一块市场的消费者偏好价格低、质量高的产品,仅仅低价还不够。有些合资品牌已经推出了5万元附近的低价产品,与自主品牌形成正面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