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新闻 | 企业动态 | 市场动态 | 展会信息 | 行业培训 | 新车快讯 | 入会申请 |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动态 > 资讯详情

两部委就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03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762

112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目前国内首个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与上路通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从此次的试点方案来看,未来的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与安全评估由工信部与公安部共同监督指导,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由工信部管理,工信部还将对允许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其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自动驾驶功能给出了明确的范围界定——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而3级及以上的自动驾驶车辆是不需要驾驶员的,只是按照目前的管理方案,车辆仍需配备安全员,以适时接管车辆。另外未囊括市面主流智能网联汽车所具备的2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征求意见稿》作为国家层面的政策方案,相当于是把自动驾驶车辆的应用范围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此次的试点工作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二是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针对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给出了明确的细分责任情况。试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试点车辆一方责任,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由车内安全员承担;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但有证据证明车内安全员存在过错导致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发生的除外。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多次强调安全”——特别是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并对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产品、试点使用主体均作出相关要求,涉及数据存储、传输、处理等多个方面。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此次试点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联合拟申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秉承自愿申报的原则。

试点城市方面,除了要具备和L3L4级自动驾驶汽车功能相适应的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地图等必要条件外,试点城市所辖区域内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的道路里程应不少于1000公里或通行区域面积不少于50平方公里,试点道路应避免选择人流密集、交通繁华路段。

试点企业方面,要同时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监测的能力。

此次试点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数据显示,截止到今年上半年,国内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乘用车销量超288万辆,渗透率升至32.4%,同比增长46.2%。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真正的自动驾驶汽车离我们越来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