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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11-03   来源: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1232

新增多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要求

2022年1028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行的管理政策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50号令),新政策未来将对现行政策进行替代或补充。

作为工信部管理汽车产业最基础的政策之一,准入许可将决定一家车企能否生产车辆、能否生产某一款产品。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其顺应汽车产业趋势,对多项要求做了调整,同时新增了大量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要求。

新规明确提出,是为了提升道路机动车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推动道路机动车辆产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

对于生产企业准入许可,除了此前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生产智能网联汽车的企业同时应当具备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对于产品准入许可,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同时应当符合预期功能安全、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应当通过风险测试评估。

生产企业若要对车辆软件进行升级,应当报工信部备案。涉及到机动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性能相关的车辆软件升级,生产企业应当在实施软件升级活动前还要按规定办理产品准入许可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准入许可变更的,工信部最高可对其进行吊销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处罚。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车联网卡安全管理、软件升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所使用的软件和硬件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使用等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发布制度,发现车辆产品存在安全漏洞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车辆产品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电信、公安、网信等部门报告。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使用车联网卡的,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规定,建立车联网卡采购、使用、实名登记等管理制度,开展用户身份信息核验,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限制条件、车辆安全和应急装置使用方法、驾驶员职责、相关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以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激活、退出方法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