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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能源汽车地补或按国补1:0.5执行


发布日期:2018-07-19   来源:EV视界报道   阅读次数:2365

  【EV视界报道】6月5日,广州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能源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稿提出,除燃料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混合动力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且国补和地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辆销售价格(国补+地补+消费支付金额)的60%。

        对在广州市登记注册能源广州将探讨试行中心城区费及部分市域高(快)速公路通行费减免。全面启用能源专用号牌

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能源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大力发展能源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能源发展,根据《广州能源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办函〔2017〕263号,以下统称工作方案)等文件,我办草拟了《广州市推动能源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6月14日前实名面反馈我办(传真:83123742,邮箱:gzfggy@163.com)。

广州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2018年6月5日

附件

广州市推动能源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大力发展能源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能源发展,根据《广州能源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办函〔2017〕263号,以下统称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政策

总则

(一)本政策所适用能源,是指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已纳入国家《能源推广应用工程推荐目录》或其他相关目录的纯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

(二)本政策所指生产企业,包括注册在本市的能源生产品牌企业或外地能源生产品牌企业注册在本市的唯一能源全资公司

(三)本政策所指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对名下的能源承担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及迁出条件限制等义务。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能源发展环境引导技术水平高安全可靠能源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带动能源产业加快发展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实行综合财政补助,用于支持本市能源产业发展推广应用以及充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

(六)市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市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能源产品安全质量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以及动力回收责任主体,在本市销售能源,负责申领本市地方财政补贴,并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应急保障服务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质量保障要求有关行业规定及本市交通通行条件等,并与《生产企业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落实国家有关加强验环节管理规定,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能源产品一致性环境适应性主要参数售后服务能力的核实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出具。

(三)具备相应的运行监控能力,确保对在本市销售的每一辆能源实现动态监控数据采集,并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信息

(四)将充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纳入销售服务体系,承担为消费者安装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要求的充基础设施的义务,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负责能源废旧动力回收,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回收利用处置能力或合法渠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制定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回收实施方案

推广应用

(一)根据工作方案,结合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加强对本市能源推广应用统一规范管理,促进应用产业协同发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本市年度能源推广应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按推广应用领域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市年度能源推广应用计划,安排落实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各有关职能部门按月统计本领域能源推广应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四)每年7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能源推广应用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财政资金

(一)采用补助贴息奖励直接投资等方式,加大财政资金对本市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提升产业水平。

(二)在本市推广应用能源,取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国补”)后,经审核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地补”)。除燃料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且国补和地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辆销售价格(国补+地补+消费支付金额)的60%。

(三)生产企业销售能源产品时,按照扣减国补和地补后的价格消费者进行结算,并告知消费者所承担的义务。能源完成注册登记后,生产企业能源发票合同行驶证等材料,按照程序,向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地补。

(四)享受本市地补的能源不满三年迁出本市,需退还地补。

(五)本市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充基础设施(包括充和换设施)进行建设运营补贴。对直流交直流一体化交流无线设施设施等,按照充基础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专用公用充基础设施年度进行运营补贴

发展环境

(一)强化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出台实施充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文件,加快充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充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建立健全统一的充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充服务环境

(二)加快推进动化与智能化一体化发展,完善能源智能化全产业体系,推进现有道路基础设施的适应性改造和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出台无人驾驶道路测试政策办法,积极创建国家智能网联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

(三)按照“智能规模便利化要求,支持在本市创建一批充服务示范小区”示范单位”能源+客分时租赁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四)进一步优化工流程,继续对符合要求的充基础设施运营实施大工业价格优惠政策

(五)对在本市登记注册能源,探讨试行中心城区费及部分市域高(快)速公路通行费减免,鼓励居民绿色出行

(六)全面启用能源专用号牌,对能源通行给予便利。研究试行能源在本市城市配送体系中可享受货通行优惠政策

(七)完善优化能源办证上牌流程,继续对能源上牌直接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职责分工

(一)进一步发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及时研究解决能源发展重大问题,明确推进实施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实,牵头制定并负责本政策的协调和解释,做好能源发展工作评估检查督导等。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落实本政策,制订可操作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解释。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公务私人领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执行大工业价格政策等。

交委负责本市公交出租租赁物流领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牵头负责能源环卫领域能源除外)地补审核拨付等。

城管委负责本市环卫领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

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本市充基础设施规划政策制定实施及行业发展和指导工作,牵头对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动力池情况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资金保障监管

公安局负责本市能源注册转移注销

环保局负责本市能源绿色环保标志发放。

监督管理

(一)建立本市能源运行监控平台,实时采集辆及充服务相关信息数据,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及核拨财政补贴提供依据。生产企业应确保每一辆能源接入本市平台

(二)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财政资金申领使用管理性能及一致性环境适应性产品服务承诺的履行等进行抽查,建立企业产品退出机制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完善运行情况月度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三)生产企业诚信守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财政补贴申领及拨付。整改通过后,恢复政策适用。拒不整改整改不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其在本市领取财政补贴资格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企业报送的材料及报送行为存在弄虚作假的;

2.销售售后服务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发布不实销售广告的;

3.产品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爆炸起火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经各级审计财政公安部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

5.违反《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的。

(四)在本市推广应用能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该产品在本市获得财政补贴资格处理。

1.产品停产

2.实际产品与所提供材料不一致;

3.产品一致性环境适应性等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爆炸起火等)。

(五)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科创财政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能源基础设施领域有关财政资金生产企业责任落实辆转移等事项的跟踪检查监管

其他

(一)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对能源发展工作管理水平。

(二)本市视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以及技术市场产业环境变化等因素,将适时对本政策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本政策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